因指出《烛光里的妈妈》歌词被他人私自改动,词作者李春利将TCL集团董事长李东生、TCL集团及新浪微博控告至法院,拒绝三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金各项损失。据海淀法院通报,原告李女士诉称,《烛光里的妈妈》系由其于1987年为电影《眼镜里的海》创作的电影插曲,其是该歌曲的歌词的唯一作者,并于1993年12月1日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展开注册。原告称之为,被告李先生于2015年2月,对《烛光里的妈妈》歌词展开了伪造并所写,公开发表在被告李先生本人的微博上,而该等改动未同意原告李女士的表示同意,归属于侵权行为作品,被告李先生在拒绝接受专访时声称是本人作词。
随后,腾讯、土豆等网络媒体上经常出现了上述侵权行为作品。2017年4月24日,被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派员工联络原告李女士,期望取得原告李女士的涉及许可,但原告李女士回应拒绝接受。
时至今日,被告的侵权行为作品依然大量在互联网上展开传播。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为新浪微博的经营者,应当对被告李先生、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分担连带责任。控告拒绝三被告在新浪网公开发表书面致歉、赔偿金原告经济损失、合理开支等总计65万余元。
目前,该案正在更进一步审理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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